过度医疗的判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诊疗手段是否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
2、是否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采用非“金标准”的手段,如果未能证明其合理性或必要性,可能构成过度医疗。
3、是否存在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4、费用是否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过度医疗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拨打公共卫生服务热线;还可以通过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医药监督管理局或医疗协会等渠道进行举报。
在举报时,建议收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清单等,以便能够更准确地描述问题并提供证据支持。同时,也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避免在举报过程中泄露敏感信息。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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