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为十四天。但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比较常见的是多次作案、结合作案等,那么最长羁押期就可以延长到三十七天。当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批准书后,就需要在七天之内做出是否要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实际上,刑事拘留是以天为单位来计算的,并且开始的那天是不计算在内的,而是要从隔天开始计算,同时届满则是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天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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