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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如何界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 2024-04-01    人已阅读
导读:在法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一种违法行为,通常出现在贿赂、贪污等犯罪行为的定义中。它指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或组织不应得的利益。

如何界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概念主要涉及到我国的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它的核心在于“不正当”和“利益”两个词。"不正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利益"则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如权力、地位、名誉等。这种行为通常涉及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旨在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优势或好处。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包括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做了进一步的解释,明确指出“只要具有‘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刑法第389条规定的犯罪主体能否包括企业负责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刑法第389条中,涉及的是行贿罪,它规定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里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人,即行贿罪的主体,通常被理解为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刑法第30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相关法律规定行贿行为可以视为单位犯罪,那么企业负责人作为单位的决策者,其行为可能被视为单位的行为,此时他/她和单位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刑法第389条没有直接将企业负责人列为犯罪主体,但根据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如果行贿行为是代表单位进行的,并且法律认定此行为构成单位犯罪,那么企业负责人作为单位的决策者,可能会被视为犯罪主体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界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关键在于判断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存在非法获取或承诺获取不应得利益的事实。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事实、证据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来做出判断。作为公民,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拒绝参与任何违法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以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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