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56条罪名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256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构成破坏选举罪。其中,“破坏选举”包括但不限于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擅自更改、伪造选举结果,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选举正常进行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破坏选举的行为,并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即构成本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破坏选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56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刑法第256条规定的罪名是“侵犯通信自由罪”,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基本要素:
1.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以及通信秘密权,这是我国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3. 客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或者其他通信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故意为之,并且已经实际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或者通信秘密。
4. 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6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主体、客体、客观行为及主观故意四个方面的条件,且情节达到严重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破坏选举罪是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和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严重侵害,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犯罪行为始终持零容忍态度,严格依法惩治,确保选举活动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维护国家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每一位公民都应自觉遵守选举法律法规,珍惜并正确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共同守护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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