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40条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 行为对象: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产品,具体指在市场流通领域中的各种工业产品、农产品以及各类服务产品等。
2. 行为方式:行为人实施了生产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生产包括制造、加工、组装等使产品形成的过程;销售则涵盖所有将伪劣产品投放市场,以获取利益的行为。
3. 主观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或销售,即具有犯罪故意。这包括对产品存在缺陷、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行业标准等事实明知且放任其危害结果的发生。
4. 客观行为后果: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例如,伪劣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实际或者潜在的危害。
5. 数额标准:根据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须达到五万元以上,才能构成此罪。如果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情形的,也构成本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第140条犯罪行为如何适用缓刑?
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名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种。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是否适用缓刑,主要依据《刑法》总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
首先,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同时满足悔罪表现好,不再危害社会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其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范围内,且被告人具备上述条件,则有可能适用缓刑。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考虑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如果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有悔改表现,并积极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虽然未直接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但为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综合考量是否适用缓刑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裁量空间。
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不仅包括特定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还包括明确的主观故意、严重的客观行为后果以及法定的数额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些构成要件对于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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