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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地役权丧失在何种土地征收情况下发生?

律师事务所 2024-03-21    人已阅读
导读:地役权作为一种从属性权利,其存在依赖于供役地与需役地的特定关系。在土地征收的情况下,地役权是否丧失主要取决于征收行为对这种特定关系的影响程度。本文将分析在何种土地征收情况下,地役权会因征收而发生丧失。

地役权丧失在何种土地征收情况下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但土地被征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消灭。对应到地役权问题上,当土地征收导致需役地或者供役地全部被征收,使得原本的地役权无法继续行使时,地役权即告丧失。例如,若供役地被全部征收,需役地无法再从中获得约定的便利或利益,则地役权自然灭失;反之,若需役地被全部征收,则地役权也无存在的必要和可能。

另外,《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地役权人对供役地享有的权利,以及需役地所有人、使用人对需役地享有的权利因征收、征用等原因消灭时,尚未届满的地役权期限内,地役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这意味着,在部分征收的情况下,如果征收并未完全破坏地役权行使的基础,那么地役权可以随着征收调整而继续存在,但在这种情况下,地役权的内容和范围可能需要相应调整。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

征收土地涉及地役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地役权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指为实现需役地的使用价值,权利人依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供役地)的权利。当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时,不仅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转移,同时也必须对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各种权利如地役权等进行合理处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土地时,对地役权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转移:《民法典》第372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当需役地被政府征收后,原本设立在该地块上的地役权应随土地征收而转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承受。

2. 征收补偿:虽然地役权不具有独立的实物形态,但在征收过程中,因地役权丧失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应当得到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并参照当地的具体补偿政策执行。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虽然该条款未直接规定地役权的补偿,但可以根据此条原则性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因征收导致的地役权丧失进行合理补偿。

土地征收后原地役权人权益如何保障?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原地役权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地役权是指为实现需役地的使用价值而对供役地享有的一种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

当供役地因国家建设需要被依法征收时,原地役权人的权益可能受到影响甚至丧失。对此,《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具体到地役权人,其权益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补偿权:地役权人在土地征收后,有权获得因丧失或受影响的地役权所造成的损失的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参照地役权的实际效用、剩余期限以及因征收导致的价值贬损等因素确定。

2. 知情权和参与权:地役权人有权知晓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并参与到征收决策过程及补偿方案的制定中。

3. 转移权: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有可能,地役权可以通过与征收单位协商,将地役权转移至其他替代土地上继续行使,以保障地役权人的实际利益不受损害。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对供役地享有利用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3. 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也间接保障了地役权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并保障原地役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通过有效的程序设计和制度安排,使得地役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延续其使用权能。

地役权在土地征收情况下的丧失主要发生在供役地或需役地全部被征收,且征收行为导致地役权无法继续行使的情形下。而在部分征收的情况下,地役权并非必然丧失,而是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地役权人可就因此产生的损失寻求合理补偿。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地役权的处理应结合具体征收方案、地役权合同内容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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