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的司法审查有何特殊性?
1. 审查标准: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的司法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法院需审查该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新颖性主要看是否存在现有技术;创造性则关注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实用性则是判断技术方案能否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2. 审查程序: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在司法审查阶段,法院会全面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仅包括事实认定,还包括法律适用。此外,法院有权接纳新的证据,并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3. 证据规则: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的司法审查中,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效力的确认具有特殊性。申请人通常负有证明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的责任,而专利权人则需提供反证。同时,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将更加重视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对专利权有效性的判断准确无误。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 《专利审查指南》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专利无效宣告的司法审查程序是什么?
专利无效宣告的司法审查程序,是指当专利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过程。此过程是对行政机关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的一种司法监督和救济手段。
具体而言,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提起诉讼: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一方,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受理立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被告(即国家知识产权局)答辩。
3. 庭审阶段: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质证以及庭审辩论,全面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其合理性。
4. 判决阶段:根据庭审情况,法院将依法独立作出维持原决定、撤销原决定或者部分撤销原决定并责令重作的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也规定了针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
另外,《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司法审查程序也有详细的规定和指引。
法院判定专利无效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法院判定专利无效的主要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审理专利无效案件时,法院将严格审查专利是否符合法定的授权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新颖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 创造性:同一法条还规定,发明应当具备创造性,即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也应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 实用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都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 其他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情形:例如,专利申请文件未充分公开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或者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不清楚、不完整等。
5.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况。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首先对专利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其决定可以被诉至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做出最终裁决。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的司法审查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标准,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既要遵循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又要充分考虑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点与创新程度。在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确保了专利制度的公正公平,促进了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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