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餐饮健康证有新的规定。根据该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对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后的规定,应当适用于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如果你需要更具体的规定或指导,建议咨询当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他们可以为你提供最新的、适用于你所在地区和行业的规定和指导。
法律依据
《公共卫生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在餐饮行业,健康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健康证的体检地点通常为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此项工作,其出具的体检单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签发健康证。
健康证的有效期限可能会因地区和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建议在办理健康证时仔细询问相关机构或单位的规定。
法律依据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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