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患者对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的医患关系负有举证责任。患者应提供挂号单、交费凭证、病历、出院证等单据证明与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
2、患者发生了损害事实。
3、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如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诊疗活动;对患者未尽到应尽的义务等。
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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