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保证期限由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借贷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责的,是一般保证;而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是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担保人被起诉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如何进行答辩的抗辩。主要是可以考虑从担保是否是有效的、是否已经过担保责任承担的期限、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应该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等方面来进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仍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之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