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没有对彩礼金额有具体的规定,只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过往曾经被网友热议涉及彩礼金额的是河南开封市兰考县发布的《惠安街道办红白喜事操办标准》
一、订婚彩礼:不超过两万元,索要彩礼过多者,交公安机关调查,严重者以贩卖人口或诈骗论处。
当然这样的规定违背了《刑法》、《行政法》等法律,街道办不是立法机关没有权力,这种标准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江西省贵溪市综治办将贵溪市法院拟定的《关于提倡移风易俗、婚事新办,树立文明新风的村规民约》印发全市贯彻执行。
根据江西省农村人均年纯收入状况,提倡适当的彩礼钱,最好限定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内(按2017年标准计算约10万元),从源头上避免因彩礼所引起的纠纷。
2016年12月27日,台前县下发《台前县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建设“德美台前”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以及《台前县农村红白事标准参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对红白事的彩礼、酒席等标准提出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倡喜事新办,提倡简化婚前程序,简约订婚、结婚形式。要求进行彩礼控制,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提倡“不要房、不要车,自己家业自己创”的自强创业观,摒弃因婚借贷、婚后还账尤其是让老人背账还账陋习。彩礼总数控制在6万元以内。
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喜宴酒席控制在10桌以内,车辆总数控制在6辆以内。文件强调,《指导意见》的规定为当前最高标准,各地标准高于此标准的,按照此标准执行。
部分地区制定推行的彩礼“指导标准”只是指导性文件,并没有强制性,当然,如果把这些标准纳入村规民约,经过了相应的程序、得到了村民的认可和通过,便可以发生效力。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
1、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2、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3、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4、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三)婚约财产数额的大小
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给付彩礼数额的上下限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彩礼数额越大,返还的比例越高,这样方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合理的精神,使裁判尺度统一,维护裁判文书的权威性。
(四)给付彩礼家庭的经济状况
法律同时规定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返还彩礼的情形。即“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是绝对困难标准,这就需要法官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通过了解男方家庭的经济来源状况、工作能力、收入水平,男方父母身体状况等情况,判断其家庭所处的生活水平。若确实因给付婚约彩礼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在考虑上述因素确定的比例基础上再提高10%的返还比例,以减少男方的损失;同时,也应了解、查明女方的家庭经济状况,以此来综合确定返还的比例较为客观、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