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物质性。作为人类生存条件的环境由各种物质所构成,如大气、水、草原、湿地等。二是稀缺性。环境资源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随着人类对自然的索取越来越多,环境的负担将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从而破坏生态修复能力造成污染。环境问题的凸显,使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也越来越成为共识。三是共享性。环境关系到整个人类的健康与福祉,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地球,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因此保护地球上的环境是我们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
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域,如驻外使馆;还包括在境外的飞行器和停泊在境外的飞行器和停泊在境外的船舶。(1)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领土。根据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领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2)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根据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内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3)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1)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的海域。(2)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因此,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主权性权利,有权保护和保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环境及其资源。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各种必要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保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环境。
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修订之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修订之后的环境保护法,将原规定的表述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一修改,彻底改变了环境保护在二者关系中的次要地位。这与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在“五位一体”总布局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精神相一致。
环境问题是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层次多维度的问题复杂体,但究其本质,是发展问题。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仍是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关键。加强环境保护不是放弃对经济发展的追求,而是要在更高层次上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