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与共同共有相对应的一项制度,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可能享有不同的份额。各共有人的份额,其具体数额一般是由共有人约定明确的。例如,甲、乙合购一辆汽车,甲出资三万元 ,乙出资二万元,甲、乙各按出资的份额对汽车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必须是明确的,如果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在按份共有中,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共有人的份额决定了其权利义务的范围。共有人对共有物持有多大的份额,就对共有物享有多大权利和承担多大义务,份额不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也不同。例如,甲乙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屋,甲出资六万元,乙出资四万元。甲乙二人共同决定将该房屋出租获取收益。在租金的分配上,甲有权获得租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乙则获得租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反之,在对该房屋维修费用的负担上,甲应负担百分之六十,而乙则承担百分之四十。
按份共有与分别所有是不同的。在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或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各共有人的权利均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当然,在许多情况下,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可以产生和单个所有权一样的效力,如共有人有权要求转让其份额,但是各个份额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如果各共有人分别单独享有所有权,则共有也就不复存在了。
在一般情况下,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无需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不过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方便其他共有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各共有人不得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并受法律的限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共有人处分其份额应遵守法律的规定。
如《海商法》第十六条规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此外,在共有关系中有禁止共有人出让其份额的约定的,对共有人应当具有约束力。共有人之一不按照约定处分自己应有份额的,应当无效。但是这种约定是对所有关系的特别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受让其份额为善意无过失,发生共有份额所有权转移的后果。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中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后,受让人可能继续与其他原共有人共有,或者分割共有份额。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的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生效力。分割共有物的方法依据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按照以下方法加以分割:
1、如果共有物能够分割,则将共有物按照共有人各自的份额加以分配;
2、如果共有物不适合分割,如分割会减少共有物的价值,则可以将共有物拍卖或变卖而分割其价金,或者共有人之一人取得共有物,向其他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支付相应的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