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将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将做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一)法医临床鉴定收费
收费标准中未含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费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按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损伤程度鉴定 人300-600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300-600
劳动能力、评残鉴定人400-800
行为能力鉴定人800-1000
活体年龄鉴定人400-800
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人600-1000
男性性功能鉴定人500-800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件2000-3000
活体检验照相人50-80
毒物分析按法医毒物鉴定另行收费
(二)法医病理鉴定收费
(1)尸体检验鉴定
1、尸体检验鉴定具500-1000传染病、放射性及腐败尸体加收30%
2、开棺验尸鉴定具不超过4000
(2)死亡鉴定全检2500
1、死亡原因鉴定具不超过1000
2、死亡方式鉴定具不超过1000
3、死亡时间鉴定具不超过1000
(三)致伤(死)物认定件不超过1000
(四)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件不超过1000
(五)死后个体识别具1000-2000
(六)组织病理学鉴定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
(七)溺死硅藻检验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
(八)尸体检验照相具20-100
(九)尸体检验录像盘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