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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要通过诉讼离婚?诉讼离婚要向哪个法院起诉?

律师事务所 2020-11-16    人已阅读
导读:“合伙制”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婚姻”的本质也是“合伙关系”,一旦婚姻难以经营维系也就到了“散伙”的时候。律师事务所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诉讼离婚”的相关内容,那么,哪些情形要通过诉讼离婚?诉讼离婚要向哪个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怎样?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哪些情形要通过诉讼离婚?

哪些情形要通过诉讼离婚?诉讼离婚要向哪个法院起诉?

  1、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不能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从而以诉讼手段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起诉,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若当事人被医学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由对方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如果当事人是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现在闹离婚,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不予办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虽然未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但如果现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解除关系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5、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是在外国登记的,或是在港、澳、台注册的,对于不在中国大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要解除,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诉讼离婚要向哪个法院起诉?

哪些情形要通过诉讼离婚?诉讼离婚要向哪个法院起诉?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则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如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离婚管辖法院:

  1、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怎样?

哪些情形要通过诉讼离婚?诉讼离婚要向哪个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请求离婚一方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足够证据;如果缺乏足够证据,仅仅因调解无效就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往往难以得到支持。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尚未生效前以《婚姻法》规定为准。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包括通奸、婚外恋、网恋等行为):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人在同一时期内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A.法律上重婚(即登记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办理登记结婚;

  B.事实上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3.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

  4.重婚是犯罪行为。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1.“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虐待包括两种形式:

  A.作为形式的虐待: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B.不作为形式三虐待(不构成家庭暴力)。

  3.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不限于配偶和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履教不改:

  必须达到两个程度标准:

  1.已成恶习;

  2.且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1.分居是指夫妻之间已经不再共同居住,处于各自相互独立状态;

  2.构成离婚法定情形的分居需要具备两个要件:

  A.首先,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不一定都要异地分居),且分居期间满2年;

  B.其次,夫妻双方主观上具有分居意愿,也就是仅限于感情不和的分居。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参见最高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

  2.《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处理。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只要被宣告失踪,提出离婚的,就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回目录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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