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普通的盗窃案件,盗窃金额要达到“数额较大”,则应当以盗窃罪论处。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一样,如广州、深圳等城市的标准是人民币3000元以上,贵州的标准为1000元以上。此外,对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医院病人、救灾抢险物资等情形(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以上述标准的50%来确定。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则不受盗窃金额的限制。即盗窃金额没有达到 “数额较大”的标准,也要以盗窃罪论处。
切忌因为觉得内裤等财物价值较低而产生顺手牵羊的想法,否则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先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2013年4月4日已经废止)。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法释〔2013〕8号),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从两个司法解释中,我们不能直接得到关于“多次盗窃”的解释。那么该如何理解“多次盗窃”呢,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笔者认为应当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中综合加以分析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