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养狗人只是存在民事责任上的过失,往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除非出现了恶性事件,如导致被咬人伤势过重、死亡等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极少有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刑事责任,而多为民事责任。
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民事法律对动物伤人案件都有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该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上述法条规定的内容来看,首先,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该类案件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宠物伤人事件,对该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次,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受害方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受到损害的事实;损害结果是由侵害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实践中一般的证明应有事件发生的录音、录像、报警后的询问笔录,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证人证言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的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自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再次,此类案件应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他人死亡的,还应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丧葬费。
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从该条可以看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为罚款和拘留。此外,各地方也有相关规定出台,如《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等。
三、刑事责任
1980年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家犬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如有违犯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及多次修改后的刑法,对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造成受害人死亡严重后果的动物伤人事件中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多处规定,处罚最重时,可依《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饲养行为明显违法,饲养人或管理人已经意识到社会危害,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符合《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坚决追究犬主人的刑事责任。此外,还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刑事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所有的损失,包括打狂犬病疫苗和球蛋白的钱,其他医疗费用,被撕咬坏的裤子的钱,如果还有其他后续治疗费用的,后续医疗费用也要他们赔偿,就医的交通费、餐饮费,营养费。等等,这些东西都以发票为准,注意保留发票。应以实际发生的损失索赔,比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因精神蒙受痛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可以自行斟酌确定。
要求赔偿时,可以参考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1、医疗费
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其他
2、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按固定收入计算赔偿
(2)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3)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当地护工:按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护理期限:(1)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
(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6、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1)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8、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元/年)×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元/年)×5(年)
(2)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x(元/年)×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x(元/年)×5(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1)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 (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 (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 (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 (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2)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10、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民法通则》第127条有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从本条规定来看,我国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条表明,如果受害人故意,则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如果是重大过失则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如对驯养动物投喂行为造成损害,则受害人就属于重大过失,如是家养动物则属于一般过失。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解读本条应当注意的是,1、“违反管理规定”不意味着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2、依照最高法院书籍的意见本条主要是针对动物进入公共场所而言。3、如果已经尽到“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还是造成他人损害,到底是否承担责任。依照动物伤人的无过错原则,似乎还要承担责任。但是依照民法解释学反对解释规则,应当不负责任。杨立新教授赞同后一种意见,本人持反对意见,因为如果动物伤人,就可以推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4、本条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很多人有疑虑,本人认为,应当可以套用上一条的规定。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关键在于能否适用过失相抵,最高法院书籍明确表态,本条是对管理规定的严重违反,其过错等同于故意,不适用过失相抵,甚至受害人故意也要赔偿。
本人反对这一意见,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何况第七十八条是一条总则性质的规定,应该是在适用过失相抵时,酌情加重侵权人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归责原则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一旦回归野生状态,则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于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本条就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8条的第三人侵权的一般规定。而是采取不真正连带规则。注意,第三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