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对于重度残疾人,根据《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其中,“生活困难”主要指家庭经济状况困难,需考虑重度残疾人供养人的收入与财产情况。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环节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将纳入低保范围,领取低保金。具体流程可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根据《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中,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在《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中,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目前其中“单人户”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界定,相关政策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中国残联、民政部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关于推进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中的“单人户”,是指该家庭只有一人,无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
文件中“生活困难”主要指家庭经济状况困难。因此无论重度残疾人是否单独立户,原则上仍应当考虑重度残疾人供养人的收入与财产情况。
1、符合条件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5、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在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颁布时湖南、广州等地也出台了根据补贴政策的通知,内容就包括:
湖南: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广州: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和伤残人民警察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五保户)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适用(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