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首先,此次新冠肺炎来势汹汹,在此前订立旅游合同的当事人是无法预见本次疫情的爆发的;其次,此次疫情的发展也并非当事人可以避免的;最后,旅游合同签订后,只有当旅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符合不能克服的要件,换句话说,如果在2020年1月26日,国家文旅部发出暂停经营通知之前,当事人已经履行或者正在履行(已出发的路途中)则不满足“不能克服”的要件。
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国内游,还是出境游,客观上均无法成行,根据合同法、旅游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时双方可以协商合同解除事宜,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由于旅行社及旅游者在此次事件中均不存在过错,客观上此次疫情对旅行社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冲击。旅游者如愿意采取变更合同的方式,如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方式支持旅游业的复苏和健康发展,应得到积极提倡。旅行社及旅游者双方应积极沟通,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尽量减少双方损失,共渡难关。
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合同双方依然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一是通知、止损的义务。受疫情影响暂时不能履行合同的,受影响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发出的各类文件、出行车票、机票被退票的证据材料、个人感染新冠肺炎的就医材料等证据材料。未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在接到受影响方的通知后,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双方损失的扩大。此外,如果双方在疫情防控期间存在协商沟通的,应保留相关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必要时可通过公证的方式予以固定。二是疫情解除后及时履行合同的义务,当阻碍合同义务履行的相关因素排除后,双方应当及时、继续履行合同。
一般而言,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不是自行完成所签订的合同义务,而是与履行辅助人,如票务代理公司、旅游客运公司、酒店、景点、保险公司等机构签订合同,保障旅游者完成旅游全程。在此过程中,旅行社可能要向履行辅助人支付相应费用。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注: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因此,合同解除后旅行社有权扣除部分费用。当然,旅游法对旅行社扣除费用作了严格的规定,必须是旅行社已经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因为,虽然旅行社可能已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了部分费用,但旅行社与履行辅助人之间的合同也可能受到疫情的影响,存在费用退还的问题,如可以退还,则该部分费用就不属于不可退还的费用。因此,在解除与旅游者的合同后,旅行社应当及时停止订购、取消机票和酒店房间、及时通知地接社取消委托事项,尽量降低旅游者损失。旅行社也有义务积极向履行辅助人追偿已缴纳的费用,以减少实际损失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