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其所负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不是仅以投入经营的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一人领取营业执照,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营,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收益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应视为家庭经营,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保留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产工具。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是以其经营者的全部个人资产进行担保的,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即使个体工商户将个体户的字号注销,经营者仍然要承担其经营期间的民事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是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方。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是应由业主承担。同时,在行政法律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依照行政法参照民事法的原则,个体工商户不宜作为其他组织而成为独立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也应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业主,即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也仅是在法律文书后注明。
第三,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都已经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作为处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