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走私文物罪与非罪,应当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两方面把握。在主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即行为人不知其携带的是文物,或者不知其携带的文物是国家禁止出口的,即使其客观上具有运输、携带或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过境的行为,也不能认为其构成本罪。从客观方面看,主要看行为人走私的文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出口或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凭证才能出境,可见并非所有的文物都禁止出境。如果行为人违反海关、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或邮寄的文物并非国家禁止出口的,只能认为其行为是一般走私行为,而不能认为是走私文物罪。
2、本罪与倒卖文物罪的界限
倒卖文物罪是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在犯罪对象上有一致之处,而且在客观方面,走私文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也有倒卖的行为表现,所以两罪存在某些相似。但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走私文物罪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而倒卖文物罪侵犯的则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另外,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不同,倒卖文物罪的成立必须要“以牟利为目的”,而走私文物罪的成立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往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本法第155条规定,应以走私罪论处,不定倒卖文物罪。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
(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3)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4)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5)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
一、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单位犯走私文物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三个标准处罚。
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取消走私文物罪的死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