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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星获刑12年没收财产

律师事务所 2011-08-07    人已阅读
导读:中国律师事务所下午,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对温州菜篮子集团原基建处处长胡春星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

  中国律师事务所下午,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对温州菜篮子集团原基建处处长胡春星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春星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没收其受贿违法所得100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胡春星原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基建处处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1月31日被逮捕,同年5月12日在泰顺县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胡春星在担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基建处处长期间,受公司委托负责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的基建工程。在此期间,胡春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承包人王成海(另案处理)在工程招标、工程推荐、现场施工管理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王成海先后5次送给胡春星钱财100万元,胡春星均予以收受。案发后,胡春星退交赃款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春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胡春星在庭审时能自愿认罪,且退交了所收受的全部受贿款100万元,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春星受贿违法所得100万元,予以没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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