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其认定有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1、经营者滥用独占地位,进行强迫交易。
2、滥用行政权力,进行强迫交易。
3、经营者通过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进行强迫交易。
4、经营者利用邮购,预售、分期付款、上门推销的方式,进行强迫交易的。
5、经营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强迫交易。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构成本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